今天,制作證件記者采訪了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現在,在長沙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應準備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該負責人介紹,等民政部頒布和施行相關文件后,長沙將會出臺進一步的實施措施。
結婚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網友持不同意見
記者注意到,草案對于婚姻登記中所需出具的證件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戶口簿的要求,以倡導婚姻自由。
按照修訂草案,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明確,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具的證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兩項。
網友們對此持不同意見。有的網友認為此舉是對個人意志的支持,程序的簡化是一項積極的變革,將提高市民的體驗和結婚意愿。
還有的網友擔心會削弱家長的監督作用,還存在導致身份認證困難;擔憂年輕人未經深思熟慮便作出結婚決定,從而導致婚姻質量下降等等。
取消了過去對登記的地域管轄的規定,對“離婚冷靜期”作細化規定
近年來,我國試點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已逐步對婚姻登記的地域管轄限制進行了修正。去年,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將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擴大。
目前征求意見的修訂草案,取消了對婚姻登記地域管轄的規定。調整后,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規定的材料,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草案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細化規定,其中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根據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應當持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離婚協議共同到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同時,草案第十七條明確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